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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第 13 條
電信事業申請調處,應繳納以下費用:
一、申請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處費用:新臺幣三十萬元。
調處會為辦理調處案所需,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請專業機構或專家鑑
定、翻譯國外相關文件、邀請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出席;其所生費用由
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規範電信事業申請爭議調處應繳納規費,包含申請費用及調處費用。
二、申請費用及調處費用皆屬規費法第七條之行政規費;申請費用於申請時繳納,調
    處費用於相對人同意調處後繳納。
三、評估期間內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行政支出費
    用,規定規費標準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四、另考量電信事業提供公眾服務,部分內容涉及高度技術性及專業性,若調處委員
    於個案程序中認為有向專業機構申請專家鑑定、參考國外類似案例之必要,經當
    事人同意後,得辦理前揭事宜,故相關費用仍需由調處案當事人核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