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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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規範電信事業申請爭議調處應繳納規費,包含申請費用及調處費用。
二、申請費用及調處費用皆屬規費法第七條之行政規費;申請費用於申請時繳納,調
處費用於相對人同意調處後繳納。
三、評估期間內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行政支出費
用,規定規費標準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四、另考量電信事業提供公眾服務,部分內容涉及高度技術性及專業性,若調處委員
於個案程序中認為有向專業機構申請專家鑑定、參考國外類似案例之必要,經當
事人同意後,得辦理前揭事宜,故相關費用仍需由調處案當事人核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