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因與他電信事業間發生電信服務有關契約之重大爭議,向主管機 關申請調處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契約影本,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相對人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及相對人。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 三、調處事由。 四、爭議要點,應包含該契約內已達成協議、未達成協議及其爭議點,並 詳述各爭議點可能對該服務市場及用戶造成之重大影響及事證。 五、當事人應就前款未達成協議及其爭議點,提出至少一項建議解決方案 。 六、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 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格式不合、相關資料不符或欠缺。 二、申請人資格文件有欠缺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後三日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申請費 用。
一、本條規範申請爭議調處時應檢具之文件及申請書格式。 二、考量電信事業提供資料,仍有格式不合、資料未齊備或無法供主管機關判斷電信 事業間之契約爭議是否已構成重大爭議之可能,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敘明 理由通知電信事業於十五日內補正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