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委員有前條應迴避情形,不得再擔任該調處案之調處委員,由主管機 關重新指派或聘任。
若主管機關指派之調處委員或外聘之協同調處委員有應迴避情形而無法擔任該調處案 之調處委員,主管機關應重新指派或聘任,以確保調處程序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