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 事項: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事項。 二、管理者未符前條規定時之提前解約。 三、管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 、合理原則處理之。 五、管理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 六、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效果。
為避免經營者於訂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委託契約時漏列必要事項,造成日後執行 或監理之困難,爰訂定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