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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12 條
經營者應依第七條之規定,進行管理者日常運作及前後任管理者交接事宜
之監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為避免第七條之規定流於形式,爰於本條明定經營者善盡監督管理者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