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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13 條
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經營者應於管理者
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為考量集中式資料庫之管理及維運有賴高度專業能力及累積之實務經驗,並為確保新
舊管理者間有充足之交接期間,避免因管理者之交接影響號碼可攜服務之提供,爰訂
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