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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15 條
續任管理者未能順利產生時,經營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應變計 畫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為避免續任管理者出缺影響集中式資料庫之運作,爰訂定本條規範經營者須依第七條 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訂定應變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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