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依本辦法所為之共同行為,應共同負責。
為確保市場競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條明定經營者所為共同行為之效力,如有違反 本辦法規定時,除能舉證無故意過失者外,將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對全 體經營者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