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依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攜碼用戶:指使用號碼可攜服務轉換所屬電信事業之用戶。 三、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電信事 業。 四、移出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前所屬之電信事 業。 五、集中式資料庫:指第四章第一節所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所管理供經 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交換及運用號碼可攜必要資訊之資料庫。 六、攜碼用戶資料庫:指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為交換及儲存攜碼用戶路 由資訊所需設置之資料庫。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