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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21 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提供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
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等資料,提報予主管機關;
其提報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為助主管機關瞭解號碼可攜服務實施之成效,以作為推動之改進參考,爰於本條明定
經營者應提報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