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本法第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推動號碼可攜服務旨在增進經營者及消費者之利益。考量移出經營者須額外投入 成本完成用戶攜碼移出作業,且為避免用戶因無轉換成本而恣意移轉,反不利電 信市場健全發展,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移出經營者藉收取過高之移轉作業費,形成實施號碼可 攜服務之障礙,爰明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