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9 條
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
管理者於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時,應與其個別簽
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
委託管理契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一、本條文規定經營者與管理者應訂定兩種契約,以明確權利及義務。
二、第一項明定經營者授權管理者進行服務時應簽訂委託管理契約。
三、第二項明定管理者向個別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提供服務時應簽訂服務契約。因
    管理者提供服務係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故規定服務契約之內容不得與委託管
    理契約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