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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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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網路性能審驗分為語音通信服務、數據通信服務、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
務及加值通信服務之審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抽驗之。
前項各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信
網路組合而成,其網路性能審驗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網路性能審查或測
試項目一覽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一、第一項定義網路性能審驗分為語音通信服務、數據通信服務、多媒體內容傳輸平
    臺服務及加值通信服務,並採抽樣審驗測試,其抽驗方法依技術規範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
    信網路之網路類型組合,其審查或測試項目依「網路性能審查或測試項目一覽表
    」規定,相關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則依技術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