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 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 驗。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 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
一、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加值通信服務者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命辦理網 路性能審驗時,應自訂加值性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 ,供主管機關進行審驗,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依加值性能建議書所載內容進行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 實務需求,逕予修正其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