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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審驗合格證明遺失、毀損及變更內容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主
管機關申請換(補)發。
經主管機關核發審驗合格證明之公眾電信網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審驗合格:
一、未通過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驗,經命其限
    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完成改善。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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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一、第一項明定審驗合格證明遺失、毀損及變更內容時,該公共電信網路設置者得申
    請換(補)發審驗合格證明。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二項明定未通過該規定所為之檢驗或經主管
    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審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