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驗合格證明遺失、毀損及變更內容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主 管機關申請換(補)發。 經主管機關核發審驗合格證明之公眾電信網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審驗合格: 一、未通過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驗,經命其限 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完成改善。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一、第一項明定審驗合格證明遺失、毀損及變更內容時,該公共電信網路設置者得申 請換(補)發審驗合格證明。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二項明定未通過該規定所為之檢驗或經主管 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審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