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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人依網路設置計畫設置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
驗:
一、公眾電信網路審驗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架構與說明。
三、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四、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其他
    文件。
五、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提供加
    值性能測試建議書,內容包含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
    。
六、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者,得檢具他人網路經審驗合格之證
    明。
前項第六款檢具他人網路經審驗合格之證明者,得免除該他人網路之審驗
。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審驗費,申請人應於期限內繳費
並將繳納證明檢送主管機關。
應檢附之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其利息不予退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一、第一項明定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先行自評測試並提出自評報告書
    ,以及應檢附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二、組合他人自建網路部分如已經審驗合格,無須再為審驗,爰於第二項明定檢具他
    人網路審驗合格證明者,得免除該他人網路之審驗。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人繳納審驗費之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先書面審核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如文件有不齊全者,主
    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規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