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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齊全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審驗日期,申請人應依
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前項審驗,並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員隨同
協助審驗之進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明定申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日期進行審驗,並規定申請人應指派之人員及配合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