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完成審驗後,審驗結果符合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
審驗之技術規範者,應發給審驗合格證明;審驗結果符合自訂加值通信服
務網路性能審驗之項目及內容者,得公布於網站或其他公共平臺。
主管機關進行審驗,審驗結果不合格時,可於二小時內,針對不合格審查
或測試項目完成改善者,申請人得現場向主管機關提出該項目之再次測試
,並以一次為限。
審驗結果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並載明審驗結果及不符合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一、第一項明定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技術規範者,由主管
    機關核發審驗合格證明;自訂加值性能之審驗結果得由主管機關決定公布於網站
    或其他公共平臺,以揭露業者之加值通信服務項目及品質。審驗不符合者,由主
    管機關載明審驗結果及不符合項目通知申請人。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進行審驗,設備設定或人為操作不當,經申請人調整後,結
    果可符合技術規範之合格基準,可現場向主管機關提出再次審驗。
三、第三項明定審驗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請人審驗結果及不合格項目,以利
    申請人後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