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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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技術規範者,由主管
機關核發審驗合格證明;自訂加值性能之審驗結果得由主管機關決定公布於網站
或其他公共平臺,以揭露業者之加值通信服務項目及品質。審驗不符合者,由主
管機關載明審驗結果及不符合項目通知申請人。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進行審驗,設備設定或人為操作不當,經申請人調整後,結
果可符合技術規範之合格基準,可現場向主管機關提出再次審驗。
三、第三項明定審驗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請人審驗結果及不合格項目,以利
申請人後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