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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6 條
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費用,電信事業應以成本計價為原則。
查詢受信通信紀錄之費用包含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變動費用每號每日單
價應低於固定費用。
前項所稱固定費用係指查詢通信紀錄系統及帳務紀錄系統設定之費用;變
動費用係指每號每日之查詢單價乘以查詢號數及查詢日數後之費用。
第二項每號第一日之查詢費用,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查詢期間不
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收費用。
用戶應於電信事業指定之繳費期限內支付查詢費用及寄送費用;查詢結果
無資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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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一、電信事業對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費用以成本計算為原則並將各項費用
    於網站及營業場所完整揭露之。
二、訂定電信事業收取查詢通信紀錄費用上限。
三、用戶應有繳交查詢費用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