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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
    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
    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行動通信系統:指利用行動通信之行動臺、接取網路(含基地臺及其
    控制器)、核心網路(含交換設備、網路功能元件、網路管理設備及
    帳務管理設備等)、傳輸網路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固定通信網路:指一或多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四、行動通信網路:指一或多行動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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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本辦法之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