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因前二條以外之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主管機關認 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辦理通報。
電信事業除因電信機線障礙、受主管機關處分外,倘有其他可能影響電信服務提供之 情事(例如罷工),仍須視個案情形判斷之,考量相關資訊揭露、應變措施之執行, 攸關民眾權益甚鉅,爰規定主管機關於有必要時,仍得命電信事業辦理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