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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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相關管理及情資提供,主管機關針對災害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情形之通報
,已建置自動化之網路運作管理平臺與電信事業介接,以利通報資料之完整性。
二、考量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之應變時效,爰訂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要求電信
事業應於一定時間內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通報,並明確相關流程、應通報項目
。另為使通報作業時序一致化,俾利業者配合,爰訂定障礙發生之通報時限為每
三小時更新。
三、第一項第二款明定電信事業因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
之通報作業方式。
四、第一項第三款明定電信事業因前揭原因外之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之
通報作業方式。
五、為相關資訊揭露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六、考量電信事業於障礙發生時,以搶修故障及及恢復通訊為優先處理考量,為避免
電信事業因通報機線障礙或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影響範圍、
影響用戶數、搶修進度及完修時間等事項而影響障礙排除速度,爰第四項規定前
揭事項應於障礙排除後至通報系統登錄障礙事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