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應就第三條規定之情事,每年進行演練,並保存演練紀錄報主管 機關備查。
為利災害發生之際,電信事業能確實依本辦法流程辦理,爰要求電信事業每年均須進 行相關演練,並保存相關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以保留主管機關行政裁量彈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