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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11 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並令其繳回
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其未完成之審驗案件,應交由主管機關另行
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一、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三、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責令暫停辦理驗證業務,且未於
    三個月內補實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
    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明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