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並令其繳回 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其未完成之審驗案件,應交由主管機關另行 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一、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三、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責令暫停辦理驗證業務,且未於 三個月內補實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 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者。
明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