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經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 請擔任驗證機構。
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驗證機構依違反規定之情節輕重經終止契約後,分別規範其可再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之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