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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15 條
驗證機構應於取得第六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設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為建置政府行政電子化環境,以縮減申辦時間,明定驗證機構應於期限內建置網路申
辦系統,以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