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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3 條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設立電子工程、電機工
    程、電信工程、通訊工程、資訊工程或光電工程科系者。
二、公益法人具公眾電信網路專業知識者。
前項委託驗證機構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項目,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
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或電臺,其審驗項目應具備主管機關指定之測
試設備及數量。
申請人得申請擔任單一或多項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各項配置之審驗人員
最低員額人數如下:
一、固定通信網路:五人。
二、行動通信網路:三人。
三、衛星通信網路:一人。
四、電臺:三人。
前項審驗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符合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
    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之甲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條件者。
二、最近一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電信管理法規之教育訓練。
前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由各機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訓練前,先經
主管機關認可,並於訓練後,發給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一、第一項明定驗證機構資格條件,第二項明定驗證項目,第三項明定審驗人員最低
    員額人數,第四項及第五項要求審驗人員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
二、第二項委託驗證機構辦理公眾電信審驗之項目係依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第十二
    條附表規定辦理。
三、依各類公眾電信網路審驗項目之現況審驗人力及市場規模,參考本會一百零七年
    機關內部單位及任務編組現有業務項目人力盤點表,據以推估未來委託審驗之最
    低員額人數。
四、第四項審驗人員須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
    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之甲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