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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審驗人員資格及其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四、審驗項目之測試設備清單與校正證明文件。
五、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作業程序。
六、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受理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所需檢具之文件及申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三、為使申請程序迅速明確,爰於第三項明定補正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