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審驗人員資格及其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四、審驗項目之測試設備清單與校正證明文件。 五、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作業程序。 六、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受理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所需檢具之文件及申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三、為使申請程序迅速明確,爰於第三項明定補正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