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5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組成評鑑小組
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列舉不符合事項,
並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
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
均為一年。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一、為使申請人具備擔任驗證機構之相當技術能力及日後從事驗證作業流程符合相關
    標準並確保評鑑程序迅速明確,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會應對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人
    進行實地評鑑、評鑑不合格者之通知限期改善及未依限完成改善之駁回申請規定
    。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為本會評鑑小組之成立方式與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