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6 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實地評鑑合格,與主管機關簽訂公眾電信網路委託審驗
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契約),並經主管機關核發公眾電信網路審驗驗證機
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委託審驗業務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明定申請人經評鑑合格後,仍應與本會簽訂契約,並完成一定程序,始得辦理公眾電
信網路之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