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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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驗證機構受託從事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時視為行
政機關,爰於第一項明定驗證機構從事審驗工作時,應遵守事項及平等原則,禁
止為差別待遇。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驗證機構受理與補正案件期限及依規定辦理申請審驗案件後
,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審驗,將審驗案件完整資料報請本會備查。
三、第四項明定驗證機構向本會申請異動資料文件之方式。
四、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委託審驗之品質及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爰於第五項明定本會
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