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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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申請驗證項目者,應重新申請,爰於第一項明定其申請程序及認證證書之換
發。
二、審查文件合於規定後,視實地評鑑結果以決定是否同意其增列審驗項目,爰於第
二項明定辦理實地評鑑。
三、因認證證書係表彰驗證機構其技術能力符合標準且已受本會委託實施審驗,爰於
第三項明定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換發認證證書之相關規定。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明定驗證機構及其驗證人員應迴避之情形。
五、第三條第三項驗證機構之資格與條件中,對於驗證人員設有員額之最低限制,爰
於第六項明定驗證人員有增減之異動時,應報請本會備查。
六、第七項明定審驗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最低員額規定時,本會得命驗證機構暫
停審驗,及其人員補實後之申請恢復審驗程序規定。
七、第八項明定驗證機構暫停執行審驗時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