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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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為明確化及實務執行,明定電信普及服務之資金成本率應等於當時臺灣銀行
之基準利率按月之加權平均。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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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公用電話普及服務提供者在有補助之情況下設置過多之公用電話,形成資源浪
費,爰於第三項明定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在偏遠地區每半徑二百公尺內以二具
,非偏遠地區每二平方公里補助一具為限。另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以資彈性,例如主管機關可排除醫院、國中小學、集會場所、議會及山區等受第三
項補助方式之限制。
附件二:參考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附件二,依本辦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