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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包括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及以優惠資費提
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參考國外立法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語音普及服務之規定與考量實際需求情況
,合理分配普及服務資源,爰明定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