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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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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為維護不經濟地區民眾之基本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權益,降低數位落差,並有效降低普
及服務淨成本,爰於第一項限定普及服務提供者使用之技術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數
據通信接取之服務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