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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17 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調派機關內部人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
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配合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本辦法管轄
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爰修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
擔任者,其餘酌修文字。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一、第一項規定管理委員會之組成。
二、第二項規定管理委員任期及出缺時之補聘(派)。
三、第三項管理委員給付費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