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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21 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其修正時亦同。但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
服務之提供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有重大變更而須修正會計作業
程序手冊時,應予修正之,並於修正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記載並說明執行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具體方法
及步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一、第一項明定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實施,以資遵循。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視實際審核情形,認有必要時,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
    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三、第三項明定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有重大變更而須修正會計
    作業程序手冊時,應負有報請備查之義務,以利本會監理。
四、第四項明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載明執行符合成本計算規定之具體方法及步驟
    ,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