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其修正時亦同。但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 服務之提供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有重大變更而須修正會計作業 程序手冊時,應予修正之,並於修正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記載並說明執行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具體方法 及步驟。
一、第一項明定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實施,以資遵循。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視實際審核情形,認有必要時,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 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三、第三項明定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有重大變更而須修正會計 作業程序手冊時,應負有報請備查之義務,以利本會監理。 四、第四項明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載明執行符合成本計算規定之具體方法及步驟 ,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