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未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三年內完成電信事業登記者,
其原有籌設、特許或許可執照,失其效力。因電信管理法施行已逾三年,已無依電信
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
一、第一項明定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之日起
,本法及電信法下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共同分攤當年度依本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
務實施計畫所生費用總額,以符合公平原則。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確認普及服務分攤者分攤比例及金額後,應資
訊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