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其實施年度電 信服務營業額占本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 ,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 前項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比例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第一項明定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之日起 ,本法及電信法下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共同分攤當年度依本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 務實施計畫所生費用總額,以符合公平原則。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確認普及服務分攤者分攤比例及金額後,應資 訊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