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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應分攤比例及金額之日起一個月內,將
應分攤之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其未能於期限
內繳納其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外,
並應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
普及服務分攤者未於前項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其應分攤金額之一
部或全部者,其未繳納金額視為呆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一、第一項明定普及服務分攤者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程序及普及服務分攤者不分攤普
    及服務費用時之處置。
二、第二項明定呆帳之認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