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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符合以下各款情形,經
主管機關依交通、電力供應、電信基礎設施、住戶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
素核准者,視為偏遠地區:
一、服務區域與偏遠地區相鄰。
二、人口密度介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鄉(鎮、市、
    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為照顧鄰近偏遠地區民眾、提高業者建設意願,使其能以合理價格享有必要之電信服
務,以有效縮減城鄉數位落差,明定與偏遠地區相鄰、人口密度介於全國平均人口密
度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鄉(鎮、市、區),經主管機關考量距最近火車站之最短行
車距離、常規電力或電信供應等基礎設施缺乏或不足或住戶可支配收入是否充足等因
素予以核准後,其效果視為偏遠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