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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30 條
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主管機關得指定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依本法
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擔任本辦法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之實施計畫,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本法辦
理相關公告,如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依本法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主管機關
得依本條規定指定前揭電信事業擔任本法下之普及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