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電信普及服務之提供,已無依電信法辦理業者實施計畫等相關公告事項之情 形,爰刪除本條規定。
為使本法施行後,電信普及服務之提供順利移轉至本法規範,爰規定自一百十一年起 之實施計畫原應依電信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業者 實施計畫、指定建設點、優惠補助金額、核定實施計畫、核准補助申請、分攤比例及 金額等相關公告,應依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