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之實施計畫,應依第六條、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公告。
為使本法施行後,電信普及服務之提供順利移轉至本法規範,爰規定自一百十一年起 之實施計畫原應依電信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業者 實施計畫、指定建設點、優惠補助金額、核定實施計畫、核准補助申請、分攤比例及 金額等相關公告,應依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