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服務提供者原經主管機關依電信法核定之實施計畫應續為實施。
為解決電信事業於本辦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核定並 公告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其後續相關事項之履行,爰於本條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