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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不經濟地區固定通信服務之棄置營收,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之市
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提供電話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時,所得下
列營收:
一、月租費收入。
二、通話費收入。
三、裝置費與接線費收入。
四、接續費收入。
五、網路互連收入。
六、專線或其他網路設備出租收入。
七、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收入。
八、其他服務收入。
九、營業外收入。
不經濟地區行動通信基地臺之棄置營收為各不經濟地區行動通信基地臺之
服務收入。
若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跨偏遠地區及非偏遠地區,普及服務提
供者計算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總普及服務淨成本時,得計入該市內網路
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所生之普及服務淨成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一項所指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淨成本之計算若以大範圍的區域(例如:直轄市、縣
(市)地區)為單位計算,則虧損與盈餘平均之後,不易反應出真正的普及服務淨成
本,但若以每一線路計算實際之成本,則計算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費用又大量膨脹;故
以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為單位計算平均之淨成本,較能反應真正的成本,
且業者不需花費太大之計算費用;同理,棄置營收亦同。

附件一:參考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附件一,依本辦法第九條第
        一項規定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