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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11 條
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設置者會勘受理 者,所需遷移費用由提出需求之管線單位全額負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其他管線單位要求遷移之費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