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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12 條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依照原有線路型式及數量計算之。
計算遷移費用時應以材料費、人工費、運屯費、道路路面修復費及施工補
償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材料費:拆回材料堪用者以新料價七折折價;無再利用價值者不予折
    價,拆回之材料應歸設置者處理。
二、人工費:按實際參加工作人數核實計算,工資以設置者之員工薪津標
    準計算。
三、運屯費:以料具自設置者之工程單位或料庫運往作業現場之運費及該
    等料具屯住於屯住地與作業現場之費用為限。
四、道路路面修復費:按道路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核實計算。
五、施工補償費:與遷移電信線路上下之地上物之補償費為限。
電信線路遷移工程採發包方式辦理時,得依實際發包內容,按實際結算金
額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明定遷移費用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