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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5 條
設置者收到前條所定之請求通知後,應即參酌請求人預定之會勘日期,商
訂日期進行會勘。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協商不成者,得洽請當地政府
或許可各該管線設置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
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
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
四、電信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明定請求遷移電信線路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