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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求人得請求設置者免費遷移電信線路:
一、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
二、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明定請求人免遷移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