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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8 條
配合辦理道路工程有遷移電信線路之必要時,相關遷移費用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辦理道路工程時,既有電信線路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設置者負擔全
    部費用。
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電信線路,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設置者應
    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費用。
三、電信線路配合道路工程屬臨時遷移時,由道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遷移
    費及搶修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配合道路工程遷移費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