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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9 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
收必須永久遷移者,設置者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
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
移費用。
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
有人與設置者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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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配合都市計畫之遷移及費用規定。